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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气须知

2014年06月03日 14:20 返回

 

    为了保障用户能安全放心的使用天然气,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要求,我公司特将燃气方面的一些基本要求公告用户,请各位用户自觉遵守,敬请配合。摘要如下:

    1、燃气管道、设施不能私自拆装,燃气设施与电源插座及开关的水平间距必须达到30cm之外。

    2、通气前必须将燃气灶及热水器安装完毕,所购买产品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天然气专用燃气用具。燃气灶具必须具备熄火保护装置并安装在空气流通良好的地方,切忌安装在密闭的房间里,附近不可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如纸张、油类、酒精、油漆等。放置燃气灶的灶台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材料,杜绝易燃材料放置燃气灶及灶台。

    3、严禁将热水器安装在密闭的房间或浴室内。烟道式热水器必须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地方,热水器上必须配备烟道、烟帽,烟道直管不能超过3米。七层以上(含七层)建筑物及所有电梯公寓必须安装强排式热水器,并安装民用家庭报警泄漏装置。

    4、严禁将燃气设备及管道包埋或密封,室内燃气软管长度一般不得超过2.5米,燃气软管使用年限一般为两年,超过两年应及时更换。

    5、红外数传表及先锋IC卡表用户须到物业公司出具入住证明、户内已安装煤气表的应抄写煤气表表号(例如NO:11111111),并出具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到燃气公司领取红外数传手持器,如用户确有事情不能到场办理开通手续,可以出具委托书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别人办理。

    6、通气前用户家中燃气灶及热水器必须安装完毕,并准备好1节7号、2节5号电池,嵌入式灶具需准备2节1号电池。通气时必须业主在场并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否则不予通气。通气后请用户使用天然气0.1立方米,如用户通气后长时间不用气,请取出红外数传表及手持器里面的电池,以避免电池漏液损坏煤气表;如用户需要充费,请先用手持器读表后再到燃气公司营业厅充费。

    7、用户不得擅自变更户内管道及燃气设施,改变燃气性质或扩大用气范围。

    8、燃气公司将不定期对燃气管道进行安全检查,请各位用户积极配合(注:我公司进户安检人员穿工作服,带工作牌)。

    9、开放式厨房不能通气。根据国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第10.4.2条: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第10.4.4条:燃气灶应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厅)或利用与卧室连接的走廊作厨房时,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

    10、户内为膜式表用户每月抄表时间时请留人在家,我公司抄表人员需进户抄表,请所有用户配合,若用户确有事情需离开,请用户将当月用气止数写于门外,红线里面数据不抄(我公司抄表员三个月必须进户一次进行核实,若三个月不能进户核实,我公司将予以停气)。 

    11、我公司每年1月-11月抄表时间从4号开始,12月抄表时间延至18日开始,敬请户内表用户留人在家。

    12、请用户及时缴纳天然气气费,对拖欠气费达3个月的用户,我公司将采取停气措施,缴清欠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开气。

    13、用户因事外出三个月以上不用气,请到居住地所属营业所或打82650991申请报停。当需要恢复用气时,请到营业所办理复用登记,严禁私自拆卸铅封盒或表前阀门。如用户离开时间较长且未申请报停,我公司将对三个月未产生气量的气表实施关停措施。当需要恢复用气时,请拨打82650991,我公司工作人员在确认安全后恢复供气。

    14、如用户计量装置出现故障且无法修复,根据《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户使用的管道燃气设施,贸易结算计量装置前(含计量装置)的维修管理工作由燃气企业实施,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支付。计量装置后的燃气设施管理由用户自行负责。民用户使用的管道燃气设施,其维修管理工作一律由燃气企业实施,维修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支付。

    15、使用燃气时,请各位用户切记一点:留人在家并随时监控用气状况,避免因燃气泄漏或干烧起火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16、工作人员进户通气时,如发现用户家中不符合以上通气条件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通气,待用户整改完毕并电话通知我公司后再安排入该小区下一个通气工作日进行通气工作。

    17、煤气表的保质期由交付建设方之日开始,保质期限为一年,超过保质期的煤气表维修及更换费用由用户支付;工程交付建设方后,超过6个月后再通气的气表都需进行校验,校验费用由用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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